近日,来自天津的车主雷先生向澎湃公众互动平台“服务湃”反映称,今年4月,他在天津市华奥兴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奥兴业4S店”)购车时,销售员以“财务系统故障”为由,诱骗其将定金76195元汇入个人账户。
事后,雷先生被告知,涉事4S店的一名销售总监和一名销售员因职务侵占已被警方控制,但4S店却要求他重新交钱才能完成购车流程,否则需自行追讨被骗款项。
雷先生称,目前与他有类似遭遇的消费者超过40人,涉案金额超300万元人民币,其中还有部分车主付清了全款,“我们要求涉事4S店继续履约。如果无法履行,必须退还我们已经支付的款项并赔偿损失。”
就此纠纷,6月20日,澎湃新闻多次致电涉事4S店。工作人员称,对于销售员“私自收款”一事,4S店事先并不知情。而涉事4S店负责人张女士则称,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访,待结果明确后将给出答复。
消费者称遭4S店销售诱导转账
雷先生回忆,今年4月13日,他在天津华奥兴业4S店选购奥迪A6L时,销售员刘某以“紧急操作”为由诱导其转账。“他说周末财务系统坏了,让我把7.6万元的定金转到他个人账户。”
当天双方签订正式购车合同。雷先生提供的汽车定购合同显示,其所购车辆店内综合优惠价格为29.6万元,定金76195元。
至于为何将定金打到刘某个人账户,雷先生解释称:“刘某说办车贷时会有一定优惠。另外当时整个买车过程都《天博体育馆网页》在4S店里,还有其他员工在场。出于对奥迪这个品牌的信任,我才会把钱汇到他的个人账户。”
5月10日,雷先生到4S店提车,并从4S店收到了一张车辆临时牌照。然而就在他开始办理正式牌照的过程中,5月26日,4S店告知,刘某因涉嫌职务侵占已被警方控制。
次日,雷先生前往4S店协助警方完成笔录。其间他了解到,有类似遭遇的消费者超过40人,涉案金额超300万元人民币。
更让这些消费者不满的,是涉事4S店的处理态度。雷先生告诉澎湃新闻,5月27日,涉事4S店负责人告知,必须等法院判决追回赃款才能继续办理购车手续。如果想尽快完成后续购车流程,需再交7万多元,并按新车标准重新走流程。“至于被刘某骗取的定金,我们需要通过法院追回”——这意味着已付款的消费者要么陷入长达半年到两年的诉讼周期,要么承担二次付款的损失。
雷先生表示,刘某联系申请的贷款已经获得批准,4S店对此也知情。“银行放款需要购车合同,但4S店暂扣了我们的购车合同,因此我们无法继续办理后续手续,包括为新车办理购置税、保险和牌照。”他说,“我提了车却没法上路,购置税、保险、牌照全没办,新车放两年得折旧多少?”
与雷先生有着相同遭遇的,还有被涉事4S店另一名刘姓销售总监骗取13.5万元定金的田女士。她告诉记者:“我4月7日签的合同,我是将钱转账给这个姓刘的销售总监的。目前,4S店扣下了我的购车合同,因此我也无法办理后续手续。”
违规行为持续两个多月
澎湃新闻了解到,涉事4S店销售总监及销售员刘某让购车消费者将定金等款项打入个人账户的行为,持续两个多月。
6月19日,雷先生在与奥迪相关负责人协商时,对方反复强调“只能等法院判决”,对解决方案只字未提。“这种拖延战术让我们消费者陷入绝境。有的人交了30多万,有的车提了却成了摆设,4S店就这么眼睁睁看着我们损失?”
目前30多位被骗消费者都在等待事情的处理进展。雷先生告诉记者,他们的诉求是涉事4S店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购车手续。“如果4S店无法继续购车流程,我们要求4S店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损失”。
公开信息显示,天津市华奥兴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28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该公司股东分别为陕西庞大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沧州市东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中陕西庞大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股80%。
6月20日,澎湃新闻多次致电涉事4S店。工作人员称,对于销售员刘某“私自收款”一事,4S店事先并不知情。而4S店负责人张女士则表示,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访,待结果明确后将给出答复。
律师:4S店不应将损失转嫁消费者
对此纠纷,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涉事4S店应对其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负责。此外,4S店管理不善的责任也不应由消费者承担,“4S店不能将因自身管理问题导致的损失,转嫁给消费者,不应让消费者自行追讨被骗款项。”
“涉事4S店对员工有管理监督职责,因管理不善、监管不到位导致消费者受损,应承担相应责任。”赵良善说。
赵良善指出,正常情况下,4S店应设有专门的对公账户用于收取购车款项,且会有严格的财务流程确保款项及时入账。但此事件多名消费者被销售员刘某诱骗将定金转入其个人账户,说明4S店未对资金收取流程进行严格把控,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应将款项打入对公账户,或未对销售人员收取款项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导致销售人员有机会以“财务系统故障”等由骗取消费者转账。
“从事件涉及人数多、持续时间长来看,4S店未能及时发现销售员的异常行为,反映其在员工管理存在缺失。4S店缺乏对销售人员日常工作的监督机制,没有定期对销售业务及资金往来进行核查,也未对员工进行充分的职业道德和法律培训,致使销售员能够长期实施欺诈行为而未被察觉。”赵良善说。
赵良善表示,鉴于以上原因,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销售员刘某作为4S店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以4S店名义与消费者沟通购车事宜,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代表4S店,构成表见代理。因此,4S店应承担销售人员行为的法律后果,有责任退还消费者已支付款项并赔偿相关损失。
责任编辑:赵思远